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莞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770元/月

发表时间:[2008-3-28 8:44:05] 来源:[东莞日报]  

  本报讯 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了解到,近日,市政府正式下发《关于公布东莞市200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,确定从4月1日起,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正式上调为770元/月。与此同时,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616元/月,比现行的失业金保险标准552元增加了64元。

  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770元/月

  今年2月底,省政府颁布了《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,决定调整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,并同时提高了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。

  调整后,东莞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770元/月,与之前的690元/月相比,增幅达11.6%。东莞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提至7.4元/小时。除此之外,《通知》还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五类。东莞和珠海、佛山、中山划定为第二类,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770元/月。省政府表示,各市原则上统一执行省确定标准,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。

  失业保险金标准增加64元

  市社保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,根据《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,“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%,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”,因此,我市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也作相应调整。即从今年4月起,失业保险金按我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770元的80%计算,为616元/人月,比现行的失业金标准552元增加64元。据统计,截至2月底,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共2182人。

  最低工资标准历年调整回顾

  2005年初,东莞调整最低工资标准。新标准将东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450元调整为574元。

  2006年7月,根据省划定标准,东莞的最低工资调为690元/月。新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08年3月底。

  2008年2月,根据省划定标准,东莞的最低工资调为770元/月。新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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